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从昆:
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由被告周从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深圳催客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金22418.45元,并以22418.45元为基数,计算自2021年12月27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诉讼费24元(已减半),由被告周从昆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