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林诉赵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平:
原告邓玉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准予原告邓玉林撤回对被告赵平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邓玉林承担。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