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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林诉赵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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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11 16:36:3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平:

原告邓玉林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3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准予原告邓玉林撤回对被告赵平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邓玉林承担。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