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陈加权:
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陈加权、永春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27630 元、利息 5163.87 元(含合同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及以借款本金 2763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21 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编号:0109040226190628140000045)约定标准所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
案件受理费 310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加权、永春茹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