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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145号原告陈翠芬诉李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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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24 16:58:47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李树芬: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145号原告陈翠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1.判令被告向原告陈翠芬偿还第一笔借款本金5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陈翠芬偿还第二笔借款本金41000元;

3.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4.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第二笔借款本金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11: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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