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树芬: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145号原告陈翠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1.判令被告向原告陈翠芬偿还第一笔借款本金5000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陈翠芬偿还第二笔借款本金41000元;
3.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自2015年2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4.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第二笔借款本金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2日上午11: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