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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271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诉陈兴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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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8-05 09:49:08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兴丽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1271号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诉陈兴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127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由被告王寿华、陈兴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牛栏江支行的借款本息9332.74元及自2023年6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4元,由被告王寿华、陈兴丽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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