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永俊:
原告嵩明嵩阳恒强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准予原告嵩明嵩阳恒强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李永俊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嵩明嵩阳恒强装饰材料经营部承担。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永俊:
原告嵩明嵩阳恒强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准予原告嵩明嵩阳恒强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李永俊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嵩明嵩阳恒强装饰材料经营部承担。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