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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嵩明嵩阳恒强装饰材料经营部诉李永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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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29 16:31:32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永俊:

原告嵩明嵩阳恒强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准予原告嵩明嵩阳恒强装饰材料经营部撤回对被告李永俊的起诉。

案件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嵩明嵩阳恒强装饰材料经营部承担。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