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国军:
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张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冷库租金人民币128,000元,并支付以12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嵩明金杨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张国军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二月二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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