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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倪正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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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29 16:20:2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倪正东:

原告海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