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黄自永:
原告刘保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黄自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刘保会货款 12000 元及该款自 2024 年 1 月 12 日(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 LPR 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保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1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自永担 80元,由原告刘保会负担 31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