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162号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四川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2-18 16:15:1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162号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四川恒鹏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1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2143140.9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在22143140.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832元,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

承办人:李艳梅     

电话:0871-6791203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