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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法院真实案例提醒您:春节美好,可不要贪杯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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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2-07 09:29:35 打印 字号: | |

嵩明法院真实案例提醒您:春节美好,可不要贪杯哦!





春节将至

吃“杀猪饭”、亲朋好友聚会聚餐

免不了推杯换盏、饮酒助兴

饮酒后还要开车上路的

后果很严重!

请看嵩明法院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23年某天,毛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车(该车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载他人,行驶途中撞上了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毛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血样乙醇含量为249.23mg/100ml(乙醇/血),已达醉酒驾驶标准为逃避处罚,毛某某指使他人顶替自己。


图源自网络


经嵩明法院审理,被告人毛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最终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

2023年某天,朱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饮酒后驾驶车辆,途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47.62mg/100ml(乙醇/血),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嵩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最终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嵩法小课堂

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



新规通过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明确了醉驾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从宽处理、从重处理、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新规的亮点:


亮点一
达到醉酒标准也可能不立案?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100ml或者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等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且无从重情节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不予立案,不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赋予公安机关直接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裁量权,体现了在醉驾案件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亮点二
哪些情况下不适用缓刑?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亮点三
哪些情况下可以从宽处理?

新规保持惩治酒驾醉驾力度不减的同时,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等具体情节,对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对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理。从宽处理的4种情形具体包括:(一)自首、坦白、立功的;(二)自愿认罪认罚的;(三)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四)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亮点四
哪些情况下从重处理?

醉驾行为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同时《意见》也规定了十五种醉驾情形需要从重处理,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亮点五
判处罚金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新规规定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元罚金。

嵩明法院再次提醒您:

“醉”与“罪”相连

“家”比“驾”更重

 拒绝酒驾,平安回家!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