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张惠仙:
原告李品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4)云0127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张惠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品梅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0 元,并支付该款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至2019 年 8 月 19 日止按月利率 2%计算的利息 14,123.6 元,合计24,123.6 元;
二、由被告张惠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品梅以借款本金 10,000 元为基数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同期 LPR 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李品梅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283 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惠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6824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