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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448号原告周礼仓诉潘郧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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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28 16:42:1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潘郧栖: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448号原告周礼仓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的挖掘机租金人民币363288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75%,以363288元为基数计算自2022年5月30日至执行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为资金占用费);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4日上午10:0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