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3431号原告滕德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拒收邮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3431号判决书,裁定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滕德文剩余劳务费1354964.02元及该款自2020年7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滕德文律师费6000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4566.64元。
三、驳回原告滕德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240元,由原告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950元,由被告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029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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