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161号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恒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拒收邮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9411748.11元,并支付原告该款自2023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对其承建的昆明嘉丽泽恒大养生谷D07地块园建工程在价值9411748.11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文科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682元,由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和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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