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志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嵩明嵩阳彬成彩钢瓦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志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嵩明嵩阳彬成彩钢瓦经营部款项704774元及支付自2023年1月18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70477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由被告云南志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嵩明嵩阳彬成彩钢瓦经营部律师费40000元。
案件受理费11248元,由被告云南志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