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帮友:
本院受理原告柯玉福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内容是:
一、由被告李金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柯玉福返还合伙投资款88150元及违约金13222.5元,合计101372.5元;
二、若被告李金富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则由被告王永枫对不能清偿部分承担偿还责任。被告王永枫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金富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柯玉福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90元,由原告柯玉福承担4696元,由被告李金富、王永枫承担1894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承办人:陈琳
电话:0871-67922127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