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公 告
(2023)云0127执异50号
李春焱、云南驼峰飞虎文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的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昆明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驼峰飞虎文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彭越、李春焱执行异议一案,异议人昆明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追加第三人彭越、李春焱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电话无法联系,邮寄材料被退回,现住址、联系方式不详,本院无法通过电子送达、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应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云0127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 “一、追加第三人彭越、李春燚为本院(2022)云0127执180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彭越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尚未缴纳出资300万元范围对(2021)云0127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云南驼峰飞虎文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第三人李春燚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在尚未缴纳出资100万元范围对(2021)云0127民初27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云南驼峰飞虎文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执行裁判庭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