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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翠芬诉陈秀兰、杨建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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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7:14:01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陈秀兰、杨建安

原告陈翠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371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陈秀兰、杨建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翠芬借款本金5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60,446.57元,合计110,446.57元;

二、由被告陈秀兰、杨建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翠芬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LPR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案件诉讼费156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秀兰、杨建安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