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赵波:
本院受理的 (2024)云0127民初70号嵩明嵩阳奋强农资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1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