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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杜存芬与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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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7 16:23:09 打印 字号: | |

   

李晓辉

 本院受理原告杜存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一、由被告李晓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还原告杜存芬借款32000元。二、驳回原告杜存芬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诉讼费850元,由被告李晓辉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