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孙树春、李金洪与红河方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1-10 16:20:39 打印 字号: | |

   

红河方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登

本院受理原告孙树春、李金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由被告红河方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孙树春、李金洪机械设备租赁费用40,204.72元,并支付以40,204.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2118元,由被告红河方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登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