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红河方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登:
本院受理原告孙树春、李金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由被告红河方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孙树春、李金洪机械设备租赁费用40,204.72元,并支付以40,204.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2118元,由被告红河方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登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