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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科敏诉李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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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12 11:24:2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伟祥

原告刘科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李伟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科敏借款人民93,000元,并以93,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9月7日起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45%(LPR)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二、由被告李伟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科敏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三、驳回原告刘科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由被告李伟祥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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