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伟伟: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3)云0127民初3549号原告罗明、罗静、罗松松、胡启合、阴朝清与被告杨芳、孟庆山、黄玉霞、吴伟伟、赵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354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司及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追加被告黄玉霞、吴伟伟、赵坤为嵩明县人民法院(2019)云0127执83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由被告黄玉霞、吴伟伟、赵坤在其各自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履行嵩明县人民法院(2018)云0127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
三、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诉讼保全费3382元,均由被告黄玉霞、吴伟伟、赵坤共同承担。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李绍录
电 话:0871-67910054;0871-67911080。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黄龙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