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海鸥: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248号原告薛加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248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3月5日上午10时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