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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243号原告王永全诉被告把靖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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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26 15:28:10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把靖杰:

本院受理的(2023)云0127民初3243号原告王永全诉被告把靖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被起诉时无法联系到,电子送达失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243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由被告把靖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永全运输费用572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把靖杰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朝兴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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