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仅有微信转账截图能要回钱吗?嵩明法院真实案例→
如今
许多人进行经济活动时
都会选择微信或支付宝转账
若不备注转账款项用途
一旦发生纠纷
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王某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长期购买该公司生产的货物,双方未签订过书面合同,每次购货均通过微信进行沟通,有时是先款后货,有时是先货后款,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微信转账往来。现刘某以其中一笔微信转账截图单独起诉王某至嵩明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其欠款574000元。
庭审中,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原告向被告发送“欠我574000,每天一千”以及其他要货信息。被告表示,聊天记录中的转账是原告预付货款,之后被告公司的供货量远超原告已付款。
原告主张本案转款系借款关系,但未能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而原、被告双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也无法反映出双方就借款达成合意。综上,嵩明法院最终以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微信转账截图作为证据使用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一是因微信头像及微信名称可供用户随意更改,故当被告不到庭时,只有微信转账截图无法证实转账双方身份信息;
二是因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被篡改,且微信转账截图也容易被P图伪造,真实性无法确认;
三是如上述案例中,仅有微信转账截图,无其他证据佐证转账用途时,证明目的难以认定。
一是尽量以书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如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是在双方无法当面签署合同时,尽量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双方的身份信息及转账用途、转账性质等意思表示,并保留原始聊天记录,也可以通过打电话录音等方式明确双方的转账性质,确保原始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