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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晓芳诉汪中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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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23 14:34:0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汪中新

原告李晓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汪中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晓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汪中新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十三

承办人:叶洪青     

电话:0871-67918900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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