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威诉王宇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1-16 14:32:25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宇晨:

本院受理原告李保威诉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87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驳回原告李保威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李保威自行负担。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承办人:李春雷

联系电话:0871-67912033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