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嵩奇: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140号原告唐诚、汪国春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唐诚合伙费用695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汪国春合伙费用20410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唐诚利息1086.98元。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汪国春利息3192.12元。
五、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10:3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