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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140号原告唐诚、汪国春诉张嵩奇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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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0 14:37:09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张嵩奇: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140号原告唐诚、汪国春诉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起诉要点是: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唐诚合伙费用695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汪国春合伙费用20410元。

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唐诚利息1086.98元。

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汪国春利息3192.12元。

五、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10:30在嵩明县人民法院四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承办人:李春雷

电话:0871-679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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