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结算单仅有公司盖章,能要回工程款吗?
一张工程结算单上
仅有公司盖章
而无法人或任何负责人签字
这种情况能要回工程款吗
A公司与张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对簿公堂,原告张某提交了一份盖有A公司印章的《工程结算欠款单》,载明:某娱乐项目包工包料全部由张某承建,张某于2022年3月承建完工后,因A公司无钱支付工料款,现经双方结算后共同认可,共欠张某工料费150000元,A公司承诺在一年内全部付清以上款项。但是,上述欠款单上并无法人或公司相关授权人员签字,也无欠款单出具日期。
据悉,案外人王某原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占股百分之百。2022年3月17日,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王某变更为崔某。
庭审中,原告张某陈述工程系其与A公司的原法人王某的合作项目,双方未签订合同,工程施工时间自2021年11月起至2022年3月。工程完工后,A公司的财务出具了《工程结算欠款单》,但是现任A公司的法人崔某却拒绝对上述欠款单签字,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被告A公司法人崔某则称不知晓上述工程情况。
上述的欠款单有效吗?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嵩明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原告张某提交的欠款单仅加盖A公司印章,A公司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未在欠款单上签名或盖章,无证据表明财务出具欠款单的行为系经当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授权。
此外,欠款单出具后,A公司的法人崔某也拒绝对加盖公司印章的欠款单签字追认,也无法确认是否系A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原告仅以《工程结算欠款单》主张本案价款给付的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有许多工程施工人员或公司在进行施工或者商业活动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未与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结算时产生的结算单仅由合作公司加盖公章,认为加盖公司公章就一定能够主张款项,但根据法律规定,结算单不仅要加盖合作方公章,还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之人明确的签字确认,并留存相关证据,这样法庭才能更好地对结算情况进行核实。
此外,拖欠款项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难以避免的情况,建议合作双方及时对账签字签章,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款项金额难以查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