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霍绍荣:
本院受理原告霍祥荣诉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738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由被告霍绍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除浇灌水泥及土地上的农作物、拆除铁丝网等,并将浇灌水泥土地恢复原状、恢复土地的原排水渠等;
二、由被告霍绍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霍祥荣占用土地损失1500元;
三、驳回原告霍祥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霍绍荣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