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3431号原告滕德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拒收邮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3431号保全裁定书,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26657.2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