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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3431号原告滕德文诉​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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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12 16:18:13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2024)云0127民初3431号原告滕德文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拒收邮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云0127民初3431号保全裁定书,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锦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正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26657.28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承办人:李霞

电话:0871-67919655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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