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济南纵恒贸易有限公司、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西安斯普莱商贸有限公司、崔义彩、杨圣柱: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上捷新材料有限公司与你们票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斯普莱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纵恒贸易有限公司、纪黄河、崔义彩、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岛立达洋商贸有限公司、张登峰、杨圣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原告青岛上捷新材料有限公司票据金额1,200,000元及以1,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诉讼费15,600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童世界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云南中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斯普莱商贸有限公司、济南纵恒贸易有限公司、纪黄河、崔义彩、宁波普圆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青岛立达洋商贸有限公司、张登峰、杨圣柱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