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靖宣:
原告余贵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王靖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余贵杰借款本金人民币37781元;
二、驳回原告余贵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被告王靖宣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