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捷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上海捷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款500000元;
二、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上海捷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上海优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8800元,由被告昆明嘉丽泽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上海捷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