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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3)云0127民初2882号案件原告与房车宝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房车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房车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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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27 16:56:38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房车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云0127民初2882号案件原告与房车宝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房车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房车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房车宝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房车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赵晓荣

电话:0871-6792171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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