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房车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3)云0127民初2882号案件原告与房车宝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房车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房车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房车宝信息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房车信息技术(广州)有限公司对判决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赵晓荣
电话:0871-6792171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