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龚宏未:
原告黄俊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352元(已减半),由原告龚宏未承担。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一月九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龚宏未:
原告黄俊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4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诉讼费352元(已减半),由原告龚宏未承担。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一月九日
承办人:李艳明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0037
邮编:65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