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祖永革: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市锦江物流有限公司诉祖永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副本。判决的要点是:
一、由被告祖永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无锡市锦江物流有限公司赔偿58905元;
二、驳回原告无锡市锦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被告祖永革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二年。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