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利波:
本院受理原告尹琪诉你与邱丽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4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是:
原告尹琪诉被告邱丽波、杨利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尹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尹琪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四年一月四日
承办人:陈琳
电话:0871-6791908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