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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尹琪诉杨利波与邱丽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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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1-04 16:31:02 打印 字号: | |

      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利波:

本院受理原告尹琪诉你与邱丽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4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的内容是:

原告尹琪诉被告邱丽波、杨利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原告尹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1元,由原告尹琪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四年一月四日

 

承办人:陈琳

电话:0871-67919085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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