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朱云发:
本院受理原告嵩明途优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的要点是:
1、请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37天租金费用共计人民币:11100元(大写:壹万壹仟壹佰元)停滞费用人民币:12013元(大写:壹万贰仟零佰壹拾叁元)车辆折旧费用共计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共计人民币35113元整(大写:叁万伍仟壹佰壹拾叁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本案的开庭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地点在嵩明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承办人:杨劲松
电话:0871-67910429
地址:云南省嵩明县嵩阳镇黄龙大街6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