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马明: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采腾物流有限公司诉马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副本。判决的要点是:
一、由被告马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采腾物流有限公司租赁费和垫付费用共计500600.26元;
二、驳回原告昆明采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32元,由被告马明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二年。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