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 明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忠芬:
本院受理原告普菊芬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512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由被告王忠芬、季顺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普菊芬肥料款180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王忠芬、季顺成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 此 公 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