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苟仕浩:
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一、由被告苟仕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690000.00元及自2023年2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69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云南德春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6189元(已减半),由被告苟仕浩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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