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昆明城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平大建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791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要点如下:
一、由被告昆明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平大建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评估服务费4705600元。
二、由被告昆明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平大建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46元,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郭平
电话:0871-6791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