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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诉云南奥莱蔻佳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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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28 15:57:4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奥莱蔻佳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云0127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如下:

由被告云南奥莱蔻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嘉信和纸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356及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以17356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元,由被告云南奥莱蔻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的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0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叶洪青

地址:嵩明县黄龙街602号

电话:0871—67918900

邮编:651700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