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曹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嵩明嵩阳秀琴彩钢复合瓦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曹海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嵩明嵩阳秀琴彩钢复合瓦经营部货款9475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曹海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