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朝江:
本院受理原告郗保琼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刘朝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郗保琼蔬菜款25,000元及自2023年10月19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被告刘朝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朝江:
本院受理原告郗保琼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刘朝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郗保琼蔬菜款25,000元及自2023年10月19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被告刘朝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