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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郗保琼诉刘朝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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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1-27 14:53:06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刘朝江:

本院受理原告郗保琼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3381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刘朝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郗保琼蔬菜款25,000元及自2023年10月19日起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3元(已减半),由被告刘朝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