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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中陆达钢模有限公司诉成都凯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阳彦清、吴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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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12-05 14:52:20 打印 字号: | |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告

成都凯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阳彦清、吴凯: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中陆达钢模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3)云0127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民事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由被告成都凯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中陆达钢模有限公司加工费692917元及以692917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2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二、由被告成都凯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中陆达钢模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0元;三、由被告吴凯对欠付成都凯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欠付的部分加工费565200元、该565200元所产生的违约金及律师费16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吴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凯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云南中陆达钢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1174元,由被告成都凯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吴凯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

 


 
责任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