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彭正良:
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3)云0127民初2650号原告杨正琼诉被告杨小刚、张杰与你的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被告杨小刚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云0127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故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的要点为:
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嵩明县人民法院(2023)云0127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杨正琼的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杨正琼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嵩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承办人:李绍录
电 话:0871-67910054;0871-67911080。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黄龙街602号。